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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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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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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企业)可以向员工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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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17: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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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17:42:46

 

导读:本文将全面总结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员工)索赔的各种情形。

 

 

一、由于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5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35条第2款。

 

三、作为协商代表的职工违反《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该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14年修订39条。

 

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9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15条;《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21条。

 

五、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99条;《劳动合同法》第91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6条。

 

六、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4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4条。

 

七、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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