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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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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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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书》模板_律师文书范本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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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16:03:21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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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16:03:21

 

模板一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张三,男,198xx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xxxx,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x

被异议人(原告):福建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R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

请求事项:

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x)闽03xx民初xxxx号福建xx有限公司诉张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给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对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xxxx日作出了深劳人仲裁【202xxxxx号仲裁裁决书。后异议人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371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受理了异议人的起诉(见附件1-3);而被异议人于2023720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于该日获得了受理。显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于贵院受理了案件,故此,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的规定,贵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此,现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恳盼批准!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附: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x)粤03xx诉前调xxxxx号先行调解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短信通知截图

3.异议人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异议人:张三

xxxxxx

 

 

模板二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李四,男,198x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室,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x

被异议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P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x)粤03xx民初xxxx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李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移送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异议人自20193月起至今的实际住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xxxxx室,故异议人的住所地(户籍及身份证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件应由异议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恳盼批准!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附:石岩街道xxx社区居委会证明1

异议人:李四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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