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及说明
提交人诉讼地位:■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
名称/姓名:深圳xx有限公司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页码 |
备注 |
1 |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案〔2023〕xxxxx号仲裁裁决书 |
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 |
1-6 |
|
2 |
送达证明 |
证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仲裁裁决书。 |
7 |
|
3 |
深圳市简易劳动合同 (20200813-20211231) |
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4000元。且第六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2款约定:“乙方(被告)同意按照制度同意绩效考核,认可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乙方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由此证明被告的劳动报酬中是包含绩效工资的,且被告同意接受原告的绩效考核制度。 |
8-9 |
|
4 |
电子邮件《xxx运营&设计转正薪资方案》 |
原告公司人事主管苏x于2020年9月3日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附件《xxx运营&设计转正薪资方案》中明确载明被告的工资架构为:常规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常规工资中基本工资一项为4000元。这与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且被告对该工资架构是完全知悉的。 |
10-11 |
|
5 |
深圳市简易劳动合同 (20220101-20231231) |
原、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仍然约定被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4000元。且第六条第2款仍然约定:“乙方(被告)同意按照制度同意绩效考核,认可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乙方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证明被告的劳动报酬中是包含绩效工资的,且被告同意接受原告的绩效考核制度。 |
12-13 |
|
6 |
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2企业邮箱截图、调岗通知函 |
证明无论是自2021年9月起“薪资由原5800/月上涨为6800/月”,还是自2022年1月1日起“薪资由原6800/月调整为6000/月”,都是原告根据被告的工作表现及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单方作出的调整,而从来不是原、被告对劳动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进行的变更。这实际上是原告根据制度对被告的绩效工资单方作出的提升或降低。 |
14-15 |
|
7 |
深圳xx有限公司员工薪酬制度 |
原告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规定,设计岗位的底薪为4000元,绩效工资由原告根据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来核发。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被告是同意按原告的制度进行绩效考核,且同意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的依据的(详见证据3、证据5)。 |
16-17 |
|
8 |
公司管理制度审批表 |
18 |
|
|
9 |
京东xxx专卖店销售报表、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京东店销售收入截图 |
被告负责设计工作的京东平台的专卖店,自2021年以来销售收入不断减少。其中,2020年度的营业额为xx元,2021年度降至xx元,2022年度降至xx元。证明原告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非常不好。 |
19-22 |
|
10 |
有货平台尚未付清原告的销售款截图 |
被告负责设计工作的有货平台的专卖店,总计xx元的销售款一直未能收回,而且该平台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证明原告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非常不好。 |
23 |
|
11 |
xx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 |
24 |
|
|
12 |
被告张三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 |
被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恰恰证明原告没有辞退被告,且被告最终也认为原告并没有将其辞退,而称要继续上班。 |
25-36 |
|
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提交人: 签收人:
提交时间: 签收时间:
本案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3年1月、2月工资差额4000元;
二、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