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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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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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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答辩书》模板_深圳劳动法律师文书范本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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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7:45:04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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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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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7:45:04

 

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88日至20237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742.62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11日至2023108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10.59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75.26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91928.47

 

答辩书

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锦浩,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申请人):张三,女,200xxxx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对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xxxx号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202278日至202363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毕业实 习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证明,申请人系海南xxxx技术学院的学生,培养方式为全日制,毕业时间为202371日。因此,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基于202278日至2023630日期间申请人系在校学生的身份,故其与被申请人在该期间并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海南xxxx技术学院毕业实习协议书》和证据3《海南xxxx技术学院毕业实习鉴定表》进一步印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78日至2023630日期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毕业实习关系。

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78日至2023630日期间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202311日至2023108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10.59元,理由为: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如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71日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在2023630日以前系毕业实习关系。由此,自20237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108日解除之日,申请人尚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故其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三、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75.26元,理由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证明,申请人在毕业实习期间即存在经常性上班迟到的情况,且经常迟到一小时之久。在20236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见第17页)中,已经明确提示申请人上班迟到是纪律问题。但考虑到申请人处于毕业实习期间,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一定的包容度,故而在202371日申请人正式毕业以后,被申请人仍然留用申请人在其公司工作。然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证明,申请人在毕业成为正式员工以后,仍然存在经常性上班迟到的情况,2023817日竟然上班迟到近半个小时,导致再次出现学生在教室等待老师的尴尬局面,影响极其恶劣。为此,在20238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见第21页)中,已经提前向申请人申明:“如迟到或早退,……常犯例的会解除合约。”且也正因如此,被申请人于同日开始实行上下班刷卡的办法。但之后的刷卡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申请人仍然存在经常性迟到的问题。鉴于申请人经常上班迟到,次数较多,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八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请求明显缺乏依据,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xxxxxxxx

本案最终的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三202361日至20237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90.71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三律师代理费430.85元。

 

 

相关链接:本案《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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