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案件,能否获得胜诉结果是主要的问题。但也有这样一种案件,胜算很大,而如何能快速获得结案款,才是最主要的问题。本文将要分享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7日,李四在深圳时尚科技公司处入职,担任销售总监一职。2023年9月份,因深圳时尚科技公司想要裁员,后在其与李四就工资发放及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深圳时尚科技公司向李四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本单位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仲裁】
2023年10月份,李四正式委托我们,于2023年10月23日以深圳时尚科技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南京时尚科技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上海时尚科技公司为第三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一、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每月拖欠30%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500元;
二、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284.26元;
三、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528.1元;
四、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55411.49元;
五、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份的报销款1076.31元;
六、裁令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七、裁令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合计金额:267800.16元
【申请财产保全】
在福田劳动仲裁委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了仲裁申请后,我们随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
福田法院受理了我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分别冻结了深圳时尚科技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万元、上海时尚科技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万元以及南京时尚科技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0元。后法院经过询问我们的意见,对上海时尚科技公司和南京时尚科技公司的账户进行了解封,而只冻结深圳时尚科技公司的账户存款。
【调解结案】
2023年12月1日,李四突然接到公司方律师的电话,表示要与李四和解。当时我们并不知道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情况,但猜测公司之所以会主动找李四和解,应该与此有关。道理很简单,公司在其银行账户的存款被冻结时很快就会获悉,而我们却要等法院通知才会知道情况。在此次谈判中,公司提出先支付6万元、等李四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再支付14万元的和解方案。我们不接受该方案,因而此次和解谈判遂无果而终。
2024年1月6日,在正式开庭前,仲裁员主持调解。经过仲裁员努力做调解工作和不断谈判,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三被申请人同意分两笔支付调解款共计22万元,其中第一笔于2024年1月8日前支付18万元;李四在收到第一笔调解款后当天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账户,三被申请人于账户解封之日支付第二笔调解款4万元。(此处说明:调解时争论的焦点既不是调解款的金额,也不是付款的时间,而是公司认为付款主体只应是第一被申请人,而我们则坚持要加上第二、第三被申请人。)
之后,李四于2024年1月8日收到了18万元,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了尾款4万元。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笔者经过认真研究以后认为胜算很大,这一点毫不隐晦,当时已如实向李四告知,而不会为了促使李四委托或者为了高收费而故意夸大败诉风险和办案难度。因此,坦白讲,如果说这个案件李四有必要委托律师,或者说能让李四花的律师费有价值,那就在于如何想办法快速结案让李四尽快获得结案款,这才是本案最主要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该案件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即使最终赢了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实际上也是失败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2023年9月就离职事宜进行谈判时,深圳时尚科技公司就同意支付“N+1”的补偿并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只是基于资金紧张而提出在2024年1月份付清。而李四就是因为不同意将付款期限定在2024年1月份,因而最终协商未成。我们无法得知深圳时尚科技公司具体是如何考虑的,但就笔者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推测,深圳时尚科技公司选择在2023年9月27日直接向李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很有可能已经做好败诉的准备,但这样做可以推迟付款的时间。也就是说,深圳时尚科技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拖延时间,以缓解资金压力(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猜测)。很多人都知道,如果正常走程序,在李四申请仲裁以后,再经过一审、二审,通常前后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如此一来,李四不仅不能马上拿到钱,甚至远比深圳时尚科技公司最初给出的付款期限(2024年1月)都要迟得多。因此,这就是深圳时尚科技公司不怕李四去申请仲裁的原因所在,甚至如果能够拖延一两年才付款,还更为他们所乐见。但对于李四来说,要等一两年以后才能拿到钱,即便最终官司赢了,其实还是输!
这正是为什么,当2023年10月份李四找到本人时,本人一直劝李四继续和公司进行协商的原因所在(虽然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书,但没有彻底闹翻)。如果公司真的有诚意在2024年1月份付清款项,那么,双方和解解决应该会比李四诉诸司法程序更为有利,因为如果李四申请仲裁启动司法程序,是完全没有把握在2024年1月份结案的。但在笔者的建议以及李四的要求之下,深圳时尚科技公司拒不同意双方签署明确约定在2024年1月份付清全部款项的协议,由此我们试出来了深圳时尚科技公司是缺乏诚意或者是无法保证在2024年1月份一定能付款的,因而李四就只得申请仲裁诉诸司法程序了。
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介绍过如何能够快速获得结案款的6种办法。由于本案的标的额很大,很难进行分案处理以符合“一裁终局”或者“一审终审”的条件。适合做的,也就是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先予执行了。此外,据李四所说,深圳时尚科技公司其实是为了解决在深圳地区招工和用工的问题而专门成立的子公司,每月给深圳地区的员工发工资的款项其实都是按需从上海时尚科技公司拨过来的,因此,毫不夸张地说,深圳时尚科技公司是个空壳公司,账上很可能没有钱。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不是为了快速结案,仅就防止深圳时尚科技公司转移和隐匿财产来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我们还用了十余天的时间收集和整理南京时尚科技公司和上海时尚科技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关系的40多份证据,从而将这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此一来,将来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就可以同时申请查封这两家公司的财产了。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并不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用人单位的财产以后,就一定会出现用人单位愿意和解或者调解的局面,而且申请财产保全也是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的。但在查封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之后,即便不疼不痒,也很少有用人单位会完全无动于衷。再者,即便未能促成和解或者调解结案的局面,在官司打了一两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财产被查封,肯定也是有成本的。就拿本案来说,按道理讲,那25万元被冻结的存款其实解不解封对深圳时尚科技公司而言应该是意义不大的,因为解封那25万元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前提是深圳时尚科技公司马上要向李四支付22万元,那解封了深圳时尚科技公司也只是可以立马获得3万元款项的支配权而已。可这样的处理结果,会不会让其他没有拿到工资和补偿的员工也依葫芦画瓢——有样学样呢?然而事实却是,深圳时尚科技公司非常急于解封那25万元被冻结的存款,具体是什么原因或者具体是如何考虑的,就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
在开庭前,笔者为李四设计的方案是,如果能在2024年1月6日开庭当天调解结案当然是最好,如果调解不成,在仲裁阶段李四也有可能可以先拿到9万余元的工资,因为笔者已经帮助李四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了。此外,因为已经冻结深圳时尚科技公司25万元的款项,所以将来执行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最终在1月6日以22万元的金额达成调解协议,而且李四在2024年1月份就能拿到22万元,这当然是再好不过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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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所涉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