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于劳动者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就业是极大的束缚。经常有劳动者反映,要是按照用人单位限定的范围,那其基本上就不能再从事这个行业了。于是,很多劳动者就会向笔者咨询怎样才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能不能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综合国家及深圳的有关规定来看,员工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员工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8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8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7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情形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规定,而不适用全国的普遍规定。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也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7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以上总结的情形,“打工人”可以收藏起来,等到想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再对照一下看看符合其中哪一种,这可是从单位离职后解掉身上“枷锁”的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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