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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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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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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务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成功案例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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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1:40:55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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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1:40:55

 

打官司,对于农民工兄弟讨薪来说,从来都不是首选的解决途径。他们一般会先向政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欠薪办”或者“街道办”)投诉,然后等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这当然是有效的解决途径,而且是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不过,同时也会存在投诉以后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尤其是在被欠薪的工人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因此,很多时候,向法院起诉或许就是能够成功讨薪的唯一途径了(这种情况一般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就是笔者帮助一位农民工兄弟单独向雇主讨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6月,张三经人介绍认识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李四,被其安排至华为某工厂的项目中从事裂缝修补的工作,约定日工价为400元。2023115日,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财务张xx在微信群中发了一份工资表,其中确认尚欠张三劳务费33892元,后该公司于2023118日向张三支付劳务费10000元,其余23892元一直未付。

 

【提起诉讼】

 

2023621日,在张三自行向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李四讨要剩余的劳务费未果的情况下,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张三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认为其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遂帮助其以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以李四为第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劳务费2389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202412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劳务费23892元。

 

 

【律师评析】

 

 

很多农民工兄弟之所以会对诉诸司法程序讨要劳务费望而却步,通常是因为这些心理在作祟:自己对于打官司一窍不通,不知道该怎么搞;周期会不会很长;要不要请律师;会不会要花很多钱;最终能不能打赢或者能不能拿到钱……总而言之,对未知领域的恐惧以及对各种问题的担忧,是使得农民工兄弟很难迈出打官司这一步的重要心理障碍。就如同他们生了病轻易不会上医院就医一样,通常都会先采用低成本的办法进行处理,最后等到实在没有办法了,才会迈出艰难的一步。

 

 

当然,打官司并非讨要劳务费的唯一有效途径,甚至不是最优途径。然而,在多数情况下,诉诸司法程序,是普通人没有办法时的办法,没有选择之下的选择。就像本案的张三,他一直在向项目经理李四索要工资,可李四不是让他等,就是往别处踢皮球,最后干脆连张三的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了。他也曾找过政府有关部门,可是没有任何音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能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无限期地拖下去吗?

 

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经过梳理,笔者帮助张三整理出来3项证据,以证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其劳务费23892元的事实:1、张三与第三人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是可以证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接受张三提供劳务的一方,二是可以证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财务张xx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工资表(张三不在该微信群,看不到工资表的原始文件);2、张三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李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张三让李xx将微信工作群中发布的工资表转发给他,而该工资表清楚记载了张三的工时、日工价、劳务费总额以及尚欠的劳务费数额,可以证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欠其劳务费33892元的事实;3、银行账单,一是证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118日向其支付了劳务费10000元,故尚欠劳务费23892元,二是证明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接受张三提供劳务的一方。

 

以上证据,虽说不上非常充分,因为还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除非发生特殊的情况(如被告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或者第三人李四提供了证明相反事实的充分证据),否则基本上会认定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拖欠张三劳务费23892元的事实。也因为如此,我们一直期待着立案以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能够通过调解员做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尽快结案。但公司方根本没有调解的意向,遂而调解不成,案件进入了审理程序。

 

最终,龙岗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其实是在我们的意料之中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实行一审终审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第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2022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4754元,50%则为82377元)。应该说,本案是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的,一方面,标的额仅为23892元;另一方面,证据还算充分,事实比较清楚。当然,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先予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该笔劳务费。结果法官没有批准我们的申请,但声称会在春节前解决,于是在118日庭审结束以后,125日便作出判决了,而且是终审判决(亦即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可以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当神速。

 

有人可能会说,现在我们只是拿到了判决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钱呢?而且,万一公司没有钱怎么办?从程序上来讲,几天之后,如果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的,那当然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申请执行以后会是什么情况,公司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确实不好说。然而,很多事情都是靠一步一步往前推进,最终才会有结果的。试问,如果张三不向法院起诉,他还能怎么办?如果张三不积极推进这件事,那么,现在以及将来,会有任何结果吗?而如果由于担心公司没有财产或者担心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便不迈出诉诸司法程序的第一步,那被拖欠的劳务费,将可能永远也要不回来!

 

- end -

 

注:文中所涉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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