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245 )
被迫解除 (7)
指导案例 (106)
裁判观点 (13)
劳动争议 (20)
劳动仲裁 (13)
工资福利 (7)
劳动合同 (3)
竞业限制 (6)
工伤赔偿 (8)
经典案例 (14)
劳务纠纷 (2)
文书模版 (28)
律师随笔 (9)
人事争议 (9)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地址1);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地址2)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费应由单位承担,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裁判观点】
作者:杨锦浩律师
|
浏览次数(690)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1-30 17:25:11
杨锦浩律师
杨锦浩律师
作者:杨锦浩律师
|
浏览次数(690)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1-30 17:25:11

 

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3

 

摘要: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认为其因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非必要支出,故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某以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23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材料;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211日至202233日工资30360.83元;5、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6000元;6、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1503.6元。

 

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为:1、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确认双方于20223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11日至202233日期间的工资30360.83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离职证明;4、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刘某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以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11日至202233日期间工资共计31089.6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损失1503.6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材料;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观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七、关于保全费。经查,原告编者注:是指刘某某,下同因与被告编者注:是指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下同的案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2)粤0304财保126号】,并向本院缴纳了财产保全费803.6元,同时,因保全提供担保需要支出了保全保险费7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因此缴纳的保全费系因追索劳动报酬,故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803.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全保险费700并非必要支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202211日至202233日期间的工资30360.83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保全费803.6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出具书面离职证明;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0304民初47244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本案刘某某在申请仲裁以后向福田法院申请保全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的财产78360.83元(32000+31089.6+16000),故须向福田法院缴纳保全费803.6元。另,其申请财产保全选择了提供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700元。福田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表明,对于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交纳的保全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只要劳动者的其他请求获得支持或者部分获得支持,则法院对保全费的请求也是予以支持的,而且是全额支持,而非按胜诉比例支持。但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而支出的保险费,法院则认为该费用“并非必要支出”,因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对于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向法院交纳的保全费的请求,劳动仲裁委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他们认为该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在其处理范围之内。但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还是应当在仲裁阶段加上这项请求的,这样便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了。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事项作出处理。

 

- End -

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作者其他文章
详解深圳被迫解除最新司法认定标准(拖欠工资多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
点评深圳某律所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被判赔147万元的事件
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单方决定全员降薪30%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什么操作流程(详细实操攻略)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