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3
摘要: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认为其因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非必要支出,故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某以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2年3月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材料;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工资30360.83元;5、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16000元;6、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1503.6元。
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为:1、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确认双方于2022年3月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30360.83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离职证明;4、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刘某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以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工资共计31089.6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损失1503.6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材料;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观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七、关于保全费。经查,原告()因与被告()的案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2)粤0304财保126号】,并向本院缴纳了财产保全费803.6元,同时,因保全提供担保需要支出了保全保险费7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因此缴纳的保全费系因追索劳动报酬,故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803.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全保险费700元并非必要支出,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30360.83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保全费803.6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出具书面离职证明;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7244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本案刘某某在申请仲裁以后向福田法院申请保全深圳市某电子支付公司的财产78360.83元(32000+31089.6+16000),故须向福田法院缴纳保全费803.6元。另,其申请财产保全选择了提供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700元。福田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表明,对于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交纳的保全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只要劳动者的其他请求获得支持或者部分获得支持,则法院对保全费的请求也是予以支持的,而且是全额支持,而非按胜诉比例支持。但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而支出的保险费,法院则认为该费用“并非必要支出”,因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对于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向法院交纳的保全费的请求,劳动仲裁委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他们认为该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在其处理范围之内。但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还是应当在仲裁阶段加上这项请求的,这样便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了。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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