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08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体现《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应当具备的各条款,故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
刘某某于2021年12月24日在深圳某电子工作室入职,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7月,刘某某以深圳某电子工作室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59元;2.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如下:1.深圳某电子工作室支付刘某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59元;2.深圳某电子工作室支付刘某某律师费5000元。
因深圳某电子工作室对该裁决结果不服,以刘某某为被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5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深圳某电子工作室主张,其与刘某某已签订电子合同,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2月25日,深圳某电子工作室称,明确一下薪资待遇:12月24日正式上班,3000底薪+提成(个人业绩阶梯增长2万元以下4%,2-5万元6%、5万元以上8%)+奖金(每月出制定),每周休息两天,实习期为三个月,转正后,每月底薪+500元社保补贴,发薪日为每月15日。
【裁判观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聊天记录中未体现各条款,故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某电子工作室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刘某某或刘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前述认定,深圳某电子工作室应支付刘某某入职满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应当扣减已支付的一倍工资,经核算,刘某某主张的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故,深圳某电子工作室应支付刘某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59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深圳某电子工作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某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59元;
二、原告深圳某电子工作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某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某电子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众所周知,“合同”是具有特定格式的一种文书,尽管在具体内容和具体细节上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显然,如“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薪资确认单”一类的材料,因为是由劳动者单方填写信息或者单方作出承诺的“表格”,故而不属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合意的“合同”(也称为“协议”“契约”)。笔者十分好奇,如果本案中深圳某电子工作室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与刘某某通过微信协商一致的内容已包含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应当具备的各条款,法院真的会认定视为其双方已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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