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10
摘要:用人单位已按法律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只是未按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
【案情】
陈某于2008年4月底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2023年5月17日,陈某以深圳某科技公司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以及缴纳的社保基数不合规为由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其与深圳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23年5月19日,陈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6250元等费用。
【裁判观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委认为:第一,根据前述认定,被申请人(编者注:是指深圳某科技公司,下同)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编者注:是指陈某,下同)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与事实不符。第二,根据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社保清单》,被申请人2018年12月前按深圳市最低工资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自2019年1月起按5000元/月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故被申请人已按法律规定的险种为申请人建立社保关系,只是部分月份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足额缴交,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请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前述认定,被告(编者注:是指深圳某科技公司,下同)已足额支付原告(编者注:是指陈某,下同)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与事实不符。第二,根据原告提交、被告确认真实性的《社保清单》,被告2018年12月前按深圳市最低工资为原告缴纳社保,自2019年1月起按5000元/月为原告缴纳社保,故被告已按法律规定的险种为原告建立社保关系,只是部分月份未按原告的实际工资足额缴交,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3】10037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3443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未按规定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并不统一。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南山法院均明确指出,如果缴纳的险种符合法律规定,只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不符合规定的,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现实生活当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的险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相对较少,最为常见的,就是缴纳基数不符合规定。按照上述裁判观点,就相当于劳动者再想以用人单位未按其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条理由提出被迫辞职的口子被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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