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判观点集成系列012
摘要: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收到工资之日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足额领取当月工资,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本案中,钟某在职期间从未对工资支付(包括加班工资核算)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对深圳某公司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行为的认可,即应视为深圳某公司已足额支付钟某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
【案情】
钟某于2014年在深圳某公司入职。因深圳某公司无故降薪以及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原因,钟某于2023年1月19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随后钟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裁判观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乙方(申请人[编者注:是指钟某])对所发放的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发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被申请人[编者注:是指深圳某公司])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申请人)足额领取当月工资,且对当月工资【包括工资构成、工资变更(包括工资项目的增加、减少或各工资项目金额的增加或降低)各工资项目的核算、加班工资核算、奖金或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无异议。本委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上述条款的约定,申请人工作期间从未对工资支付,包括加班工资核算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对被申请人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行为的认可,即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诉求不予支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乙方(原告[编者注:是指钟某])对所发放的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发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被告[编者注:是指深圳某公司])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原告)足额领取当月工资,且对当月工资【包括工资构成、工资变更(包括工资项目的增加、减少或各工资项目金额的增加或降低)各工资项目的核算、加班工资核算、奖金或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上述条款的约定,原告工作期间从未对工资支付,包括加班工资核算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对被告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行为的认可,即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3】4341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上述案例证明,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劳动者在领取工资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工资发放无误或者视为已足额发放工资,这样的条款是为司法机关所确认的,并不会被认定为无效。更为关键的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达成了这样的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已向其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只要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可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行为的认可,亦即可视为工资已足额发放。再往外延伸一下,是不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奖金、提成、绩效等,只要劳动合同中达成了这样的约定,而劳动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行为的认可,亦即视为全部工资均已足额发放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按照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如此一来,劳动合同中达成这样的约定,可能将成为用人单位用来对抗劳动者提出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的万能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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