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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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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指导性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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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15:07:28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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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13-18-2-186-001

 

指导案例18: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事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 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 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 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 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 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 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7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 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 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法院于2011126日作出(2011)杭滨初字第885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 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 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 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2009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 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 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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