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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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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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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主张年终奖应结合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指导性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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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16:40:16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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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2-18-2-186-005

 

指导案例183: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事 劳动合同 离职 年终奖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

 

基本案情

房玥于2011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 为201571日至20176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 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 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8-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大都会公司 《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 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区人法院于20181029日作出(2018)010110726事判决:一、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房玥支付20178-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192500;二、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房玥不服,上 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于201934日作出(2018)0211292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 浦区人法院(2018)010110726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区人法院(2018)010110726事判决第二 项;三、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138600;四、房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12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玥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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