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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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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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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反证据-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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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08:49:59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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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16-2-490-001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键词

事 确认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 拒不提供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诉称:20094月,原告进入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建的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615日,原告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并搭乘同在该工地上班的妻子,与一轿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廖某就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于20104月向劳动部申请仲裁,劳动部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诉请人法院确认原告自20094月至2009615(原告受伤时)期间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中铁某公司承建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20081222日,中铁某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1号楼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其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根据现场实际安排的施工范围为准)”,该合同劳务定于20081228日开始,2009121日结束。2009315日,双方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某宾馆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45号楼的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及12345号楼的垂直封闭脚手架工程”,该合同劳务定于2009325日开始,2009525日结束。20094月,廖某到该宾馆从事345号楼的模板加工制作工作。20096151840分,廖某驾驶二轮摩托与一轿相撞,致廖某受伤。20091216日,廖某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中铁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贡市仲裁委于2010 32日裁决廖某与中铁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廖某于201055日又向自贡市仲裁委申诉,自贡市仲裁委于2010722日 作出自劳仲案字〔2010〕第210号仲裁裁决,裁决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4月至20095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廖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期间,某劳务派遣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2009315日《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实际履行情况的证据。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法院于20101116日作出(2010)自流一初字第1266事判决:廖某在2009615日发生交通事故 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廖某以自贡市仲裁委裁决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094月至2009525日 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工期至2009731日才基本完工以及廖某工作卡、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监理施工记录能 相互印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于2011419日作出(2011)一终字第53事判 决: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法院(2010)自流一初字第1266事判决;二、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自20094月至2009 6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094月,廖某到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的某宾馆改造项目工程从事345号楼模板加工制作工作,虽然某 劳务派遣公司与中铁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劳务派遣公司改造项目工程工期至2009525日结 束,但廖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该工程在2009615日尚未竣工,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就其与中铁某公 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某劳务派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系在其与中铁某 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故某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 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应认定廖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自20094月至2009615日期间存 在劳动关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予以纠正。廖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承担举 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联索引

《最高人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本案适用的是200241日施行《最高人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75)

 

一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法院(2010)自流一初字第1266事判决(20101116)

二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2011)一终字第53事判决(2011419

(审监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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