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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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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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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推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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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09:43:35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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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4-07-2-186-001

 

刘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员工离职的,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付年终奖的理由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 拒付年终奖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刘某于201999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01210日,北京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刘某未拿到年终奖,并致使刘某于2021218日在网上进行失业登记时无法申领失业保障。经仲裁支持了刘某218日之后的损失赔偿,但11日至217日期间的损失未处理。故请求判令:一、北京某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金月工资426000;二、北京某公司支付2020年团队建设费、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16521.21;三、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11日 至217日期间失业保险金损失3034.6;四、案件诉讼费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北京某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双方就年终奖没有约定,北京某公司没有支付义务。同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对年终奖发放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奖金,刘某已离职,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情形。领取失业保障金是个人行为,刘某在离职后未第一时间去申领,属于个人失误造成的损失,北京某公司无需承担刘某2021218日之前的失业金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某公司《员工手册》第6.14条规定,公司依据当年的业绩和盈利状况考虑为员工发放奖金,当年度的奖金 发放方案以公司的公布内容为准。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将作为奖金计算的参考。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 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另外,处于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同样不予发放年度奖金。正常退休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本年度 奖金。奖金政策每年会有调整,具体情况请向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咨询。

20201211日,北京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仲裁机构裁决,北京某公司属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为此北京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元。 

北京某公司在20211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法院于2021719日作出(2021)010112408事判决:一、北京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失业金损失1264.67;二、北京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971.91;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以劳动合同系北京某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上诉,北京某公司以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于20211215日作出(2021)0213615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法院(2021)010112408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法院(2021)010112408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某公 司支付刘某失业金损失1264.67(已履行);三、北京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20年年终奖金26000;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北京某公司不支付已离职员工刘某年终奖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北京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刘某202111日至217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一、关于北京某公司不支付已离职员工刘某年终奖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员工手册》“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的规定,北京某公司以刘某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为由,不予发放其2020年奖金。但刘某离职原因系北京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刘某导致,北京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不予发放刘某2020年年终奖金不合理,且北京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刘某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北京某公司应发放刘某2020年度年终奖。

二、关于北京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刘某202111日至217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刘某系城镇户口,其进行失业登记时间为 2021218日,刘某依法应自该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日之前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未产生,故北京某公司无需赔偿刘某2021 218日之前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他不应享有年终奖情形的,应认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以其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73

《中华人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5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法院(2021)010112408事判决(2021719)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2021)0213615事判决(20211215)

(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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