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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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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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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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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0:33:27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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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0:33:27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2

 

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关键词

事 劳动合同 用工管理权 合理边界 公序良俗 休息休假权 事假 丧假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安,做二休一。公司的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 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学习并签收了上述文件。

20201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6日至13日。次日,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于114日返回上海,次日上班。202016日至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2020131日,公司向王某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累计达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20327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该判决,诉至法院。上海市浦区人法院于20201010日作出(2020)011814509事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村委会出具的其父死亡及火化下葬证明存合理质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于202012 15日作出(2020)0210692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达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审视王某是否存在相应违纪事实。王某工作做二休一, 202016日至14日,其请假日期为6日至13日,应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对于6日,王某于该日早上提交请假手续,其主管签字同意,但迟至下午才报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未获批准,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6日不应认定为旷工。对于7日至13日,7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 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某实际事假天数为两天。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 中华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俗,无可厚非,且并未超过合理期限,公司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亦显示王某之父从去世到火化下葬尚在合理期间,尊重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至于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王某未到岗,公司可认定旷工。综上,王某旷工未达三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已履行请假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

 

一审:上海市浦区人法院(2020)011814509(20201010)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2020)0210692(20201215

(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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