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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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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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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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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0:42:46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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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3

 

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词

事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北京某制药公司诉称:判令北京某制药公司无需向李某某支付1995721日至201611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20001.9元。北京某制药公司系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俗称“GMP)进行生产。根据GMP的要 求,数据完整性是制药质量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的基石。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可追溯性都属于数据完整性的范畴。北京某制药 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规定,篡改公司文件记录;虚报工作、个人资料(:雇佣申请表、考勤记录、病假证明、学历证明 等)的,属于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作为生产流水部⻔⻓期从事相关工作的药品包装操作员,已经充分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于数据完整性的要求,但201512 16日其在昌平工厂A-730包装操作间进行LAM X0190的批文件结算过程中,在批文件中故意伪造说明书的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 计算结果满足批文件设置的限度要求。李某某的篡改批文件记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北京某制药公司的规章制度,北京某制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及安全行为,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借用说明书的数量只体现在废品 中,对诺华制药公司未产生实际损失。北京某制药公司违法辞退李某某,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于1995721日入职北京某制药公司,担任生产流水部的包装操作员。双方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自 200711日起,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李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853.75元。双方于2016115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北京某制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某制药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1.9元。北京某制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北京某制药公司提交的《违纪处理函》显示:20151216日,李某某在A-730包装操作间进行LAM X0191的批文件结算过程 中,没有按照批文件的要求计算说明书物料平衡相关数据,而是伪造说明书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计算结果满足批文件设置的最 低限度要求。进而影响到后续批次LAM X0191说明书物料平衡计算结果异常。该行为违反了良好文件记录与数据完整性的要求。为了 严肃操作纪律,提高全员的数据完整性意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李某某收到该函,但不接受处理结果。诉讼中,北京某制药公司称,解除原因是李某某在进行LAM X0190的批文件结算过程中,在批文件中故意伪造说明书的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计算结 果满足批文件设置的限度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4.1.1解除劳动关系项下 “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或记录”等内容,构成严 重违纪,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称其借用说明书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批次药品整体中的一个操作流程,是符合员工守则所规定的警 告的一个行为。

北京某制药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第3条内容为:“纪律处分类别。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本细则未明示的其它纪律,经调查核实,并经工厂管委会讨论决定,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口头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核实,给予口头警告:......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及安全行为规定,但尚未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2)书面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核实,给予书面警告:......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及安全行 为规定,造成实际损失,但情节较轻......(3)最后书面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核实,给予最后书面警告:......违反工厂相关 标准操作流程及安全行为规定,造成实际损失,情节较重......(4)解除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核实,属严重违纪行为并 构成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玩忽职守、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 程,且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篡改公司文件记录;虚报工作、个人资料(雇佣申请表、考勤记录、病假证明、学历证明等)......”。

北京市昌平区人法院于2017411日作出(2017)0114502事判决:一、北京某制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1995721日至201611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1.88;二、驳回北京某制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某制药公司不服,以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4.1.1规定的“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或记录”,该行为导致所涉批次产品延误放行,已经给北京某制药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于201784日作出(2017)014436 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未如实记录LAM X0190批文件中说明书废品数量、其自行按照物料平 衡计算要求填写说明书废品数量的行为是否属于篡改公司文件记录,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 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法院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北京某制药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经过主程序且已告知李某某, 故可以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根据北京某制药公司提交的培训记录,北京某制药公司亦对李某某进行了良好文件规范培 训,可李某某知悉正确、及时记录批文件的工作要求。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李某某认可其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其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 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 要求。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北京某制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区分严重程度设定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书面 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四种处分形式,在四种形式下均规定了不同程度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导致的后果。

本案中,要判断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北京某制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必须考量李某某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首先,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北京某制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李某某为包装操作员,根据北京某制药公司提供的工作描述,李某某的主要职责要求包括产品知识、工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协调、设备维 护、设备故障处理、质量合规、偏差处理、工艺/清洁/设备验证、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李某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 责要求,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包装操作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如实记录,其如实记录义务应属于操作规程的必然要求。故其未如实记录废品说明书数量、自行按照物料平 衡计算要求填写说明书废品数量的行为应当属于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而不属于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记录。 其次,李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法院认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规定违反工厂相 关标准操作流程,且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北京某制药公司有权解除 劳动合同。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 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北京某制药公司主张因李某某未如实记 录废品说明书数量的行为导致本案所涉批次产品迟延放行,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产品迟延 放行并未达到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程度,对北京某制药公司所持李某 某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记录,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同时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3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法院(2017)0114502事判决(2017411)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17)014436事判决(201784)

(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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