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245 )
被迫解除 (7)
指导案例 (106)
裁判观点 (13)
劳动争议 (20)
劳动仲裁 (13)
工资福利 (7)
劳动合同 (3)
竞业限制 (6)
工伤赔偿 (8)
经典案例 (14)
劳务纠纷 (2)
文书模版 (28)
律师随笔 (9)
人事争议 (9)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地址1);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地址2)
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
浏览次数(435)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5-28 15:18:51
杨锦浩律师
杨锦浩律师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
浏览次数(435)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5-28 15:18:51

 

入库编号 

2023-07-2-186-009

 

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事 劳动合同 军令状 解除劳动合同 意思自治 约束效力 

 

基本案情

曹某诉称: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不是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曹某是被迫签字。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故请求判令:1.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122,641.83 ;2.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等。

某通信公司辩称,曹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而且曹某是基于承诺自行离职,并非某通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曹某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于20151112日入职某通信公司,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1113日至20211113日。 某通信公司支付曹某20202月工资2,020元。

曹某于20191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曹某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曹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317日,某通信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曹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20203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3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曹某、某通信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2020326日,曹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通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等。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519日作出闵劳人仲(2020)办 字第795号裁决书,对曹某上述两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曹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于2020814日作出(2020)011222927事判决:一、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二、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提成6,060;三、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工资差额6,980;四、驳回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通信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于20201216日作出(2020)0111389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某通信公司主张曹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自动离职,但曹某从未向某通信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通信公司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此外,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某通信公司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某通信公司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某通信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应当依法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 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30条、第48条、第87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2020)011222927事判决(2020814)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20)0111389事判决(20201216

(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作者其他文章
详解深圳被迫解除最新司法认定标准(拖欠工资多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
点评深圳某律所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被判赔147万元的事件
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单方决定全员降薪30%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什么操作流程(详细实操攻略)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