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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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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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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导性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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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6:45:19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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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14-18-1-232-001

 

指导案例28: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6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 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工工资12万余元。6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机逃匿。6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工工资12万余元。7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法院于201112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工工资,其清偿拖欠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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