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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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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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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财产并逃匿应如何处理-参考案例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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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7:16:45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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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05-1-232-003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财产并逃匿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 

 

基本案情

20122月至20131月,被告人某在上海市奉贤区经营所谓上海某服装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期间,拖欠39名被害人工资共计人447 749元。201328日,在某镇人政府的协调下,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于2013630日前支付全部工资。20134月,某擅自将服装厂的39台机器设备转移并逃匿。201371日,某镇人政府张贴告示并发函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某接到通知后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2013729日,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奉贤区人法院于2014311(2014)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某退赔3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447 749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3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47 74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超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未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此种情况下,组织的代表人、合伙人或者发起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无需考虑其客观上是否有支付能力。

3.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在准确认定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刑事判决主文可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4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2014311)

(刑四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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